湖南益阳沅江一盗窃嫌疑人被抓后遭办案人员刑讯逼供,刑讯逼供嫌犯致死,派出所副所长贾胜获刑十年。
4月4日,益阳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贾胜、许磊、李炳、黄强有期徒刑十年、五年、三年、二年。法院认定,案件发生时身为派出所副所长的贾胜为主犯,起组织和指挥作用。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8日凌晨,时任沅江市公安局琼湖派出所副所长的贾胜、民警许磊以及辅警李炳、黄强在侦办张某涉嫌盗窃罪一案过程中,在办公室对张某采取双手反铐、往鼻子里灌水等方式,要他交代盗窃事实,后来四名被告人发现张某脸色不对,呼喊其名字没有反应,随即给张某做心肺复苏按压,并拨打“120”急救电话。经沅江市人民医院120急救中心医生现场确认,张某已经死亡。
经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两次鉴定,张某系在自身心脏肥大基础上,因心传导系统窦房结区出血致急性心电功能衰竭而死亡,其生前体表多发性擦挫伤、情绪紧张及灌水行为在其死亡过程中起一定诱发作用或辅助作用。
法院查明,案发后,贾胜、黄强被沅江市纪委双规,并主动向纪委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具体犯罪事实。四名被告人的亲友向张某的家属进行了赔偿,张某的家属出具了《刑事谅解书》,请求法院对四名被告人从轻处罚。在案件一审期间,张某的父母出具《谅解书》,表示愿意谅解四名被告人,请求司法机关减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贾胜、许磊身为公安民警,李炳、黄强身为辅警,不依法履行职务,刑讯逼供张某致其死亡,四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贾胜为主并组织、指挥许磊、李炳、黄强对张某实施伤害行为,系主犯;许磊、李炳、黄强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贾胜、黄强被双规期间,如实向沅江市纪委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全案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许磊、李炳被检察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较好,可以从轻处罚。
案发后四名被告人的亲属积极代为赔偿,被害人家属先后两次出具书面谅解书,对四名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法院对四名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据此作出以上判决。